中國法院網訊(廖長春)近日,福建省泰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,以被告人鄒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,判處拘役六個月,緩刑八個月。
2022年8月1日,公安民警接到群眾舉報稱,被告人鄒某藏有槍支。民警遂到鄒某位於泰宁縣城關的住處,對其進行口頭詢問,後鄒某主動帶民警到其老家附近公廁的草叢中,找到鄒某持有的一支改制射釘器,並在其老家臥室的抽屜內找到96發射釘彈。經鑑定,該改制射釘器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。
經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鄒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,非法持有槍支一支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。案發後,鄒某能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且認罪認罰,可從寬處罰。據此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來源:中國法院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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